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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安全防线 | 四川未来视讯开展仓储物流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关键词标签: —发布时间:2025-12-12 18:26:00  —作者:四川未来视讯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前言

      近日,接相关单位通知,四川未来视讯高度重视、迅速响应,对业主单位辖区内仓储物流领域组织开展了一次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全力排查隐患,筑牢安全屏障。

直击现场

 

      本次检查围绕消防安全核心环节系统展开,旨在全面夯实仓储物流场所的火灾防控基础:

全面排查消防设施配置与维护

      检查团队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配备是否齐全、完好有效进行了严格测试与记录,确保关键时刻设施设备“拿得出、用得上、起作用”。

严格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深入检查场所内电气线路敷设是否规范、用电设备是否过载、燃气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规程、动火作业管理是否严格,从源头上遏制因违规操作引发的火灾风险。

细致梳理货物存储与作业规范

      重点关注仓库货物堆放是否合规、仓储物品分类是否符合消防要求、特种设备操作是否安全、日常作业流程是否存在隐患,提升仓储管理本质安全水平。

 

       一次扎实的检查,是对安全防线的现场巩固。而一切消防安全实践的根本,均源于国家与行业的明晰规范。为使安全观念更加深入人心,我们特此梳理了本次检查所涉及的核心法规与标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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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全面排查消防设施配置与维护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4.1.1 系统调试应包括系统部件功能调试和分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调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系统部件的主要功能、性能进行全数检查,系统设备的主要功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洒水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洒水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洒水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洒水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三)室内外消火栓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四)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02

严格规范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一)电气线路敷设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 6.3.1 条

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在过负荷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之前切断电源。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5.2.1通用要求

正确选用用电产品的规格型式、容量和保护方式(如过载保护等),不得擅自更改用电产品的结构、原有配置的电气线路以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等。

(二)燃气使用安全规程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 年版)

10.2.30 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03

细致梳理货物存储与作业规范

(一)仓库货物堆放合规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

6.8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 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 小于二米。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第 6.13 条

物品质量不应超过楼地面的安全载荷,当储 存吸水性物品时,应考虑灭火时可能吸收的水的质量。

 

(二)仓储物品分类消防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8)第 3.1.1 条

仓储物品应按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分类依据包括物品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等特性。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第 6.10 条

甲、乙类物品的储存除执行GB 15603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悬挂安全警示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b)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应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c)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d) 易自然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应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